108年6月28日公告 |
新北市私立景平幼兒園
108學年度收退費實施計畫
一.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「新北市公私立幼
兒園收退費標準」草案(以下簡稱本標準),因尚於法治程序中,為使本市幼托園所辦理收托事
宜有其依據,爰訂定本實施計畫,並暫行辦理相關事項。
二.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:
(一)學費。
(二)雜費。
(三)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。
三.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;月費項目
按日數比例計算。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及
退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園方、家長各收執乙份。
四.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 學費: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.入學後未逾 6 星期者,退還 3 分之 2。
3.入學後逾 6星期,未逾 8 星期者,退還 2 分之 1。
4.入學後逾學期 8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 月費:
2.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 7 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就
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3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 7 日(含假日)以上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
餐費、點心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費用,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107學年度上、下學期收退費標準
新北市私立景平幼兒園 收費標準
107年6月29日公布
一.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「新北市公私立幼
兒園收退費標準」草案(以下簡稱本標準),因尚於法治程序中,為使本市幼托園所辦理收托事
宜有其依據,爰訂定本實施計畫,並暫行辦理相關事項。
二.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:
(一)學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(二)雜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;私立幼兒園並
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,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(三)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。
1.材料費2. 活動費 3. 午餐費 4. 點心費 5. 保險費 6.其他。
三.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;月費項目
按日數比例計算。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及
退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園方、家長各收執乙份。
四.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 學費: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.入學後未逾 6 星期者,退還 3 分之 2。
3.入學後逾 6星期,未逾 8 星期者,退還 2 分之 1。
4.入學後逾學期 8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 月費:
1.幼兒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 日以上(含假日)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。材料費、活動費等項目不予退費。
2.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 7 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就
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3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 7 日(含假日)以上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
餐費、點心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費用,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